國家版權局關于規範攝影作品版權秩序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05-20 來源:未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版權局:
為保護攝影作品著作權人合法權益,規範攝影作品版權秩序,推動攝影作品廣泛有序傳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攝影作品是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之一,應具有獨創性,并符合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十)項的特征。
以新聞事件為主題的攝影作品不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時事新聞,受著作權法律法規保護。
二、新聞單位、互聯網内容提供商、互聯網公衆賬号、圖庫經營單位、非媒體機構和個人等使用他人攝影作品,應當嚴格遵守著作權法律法規,取得攝影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未經攝影作品作者許可,不得對攝影作品的構圖、色彩等進行實質性修改,不得歪曲篡改攝影作品标題和作品原意。
使用著作權保護期屆滿的攝影作品,不得侵犯攝影作品作者依法享有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三、攝影作品著作權人可以将難以有效行使的權利授權攝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管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經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主張權利,并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相關訴訟、仲裁活動。
未經批準的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擅自從事攝影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
四、圖庫經營單位應當健全版權管理機制,規範版權運營活動,與攝影作品著作權人訂立合同,在雙方約定的權限範圍内行使相關權利。
圖庫經營單位向用戶提供的攝影作品應當權屬清晰且獲得合法授權,并指明作者及授權方式、授權期限和授權範圍等必要信息。
圖庫經營單位應當合理收取版權許可使用費,并明示使用費價格。
五、圖庫經營單位應當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開展授權和維權活動,不得對不享有版權的攝影作品虛構版權,不得向他人提供未獲授權的攝影作品及主張權利,不得以投機性牟利為目的實施不正當維權行為。
六、圖庫經營單位對著作權保護期屆滿及著作權人放棄财産權的攝影作品進行收集、整理、編輯并向用戶提供的,應當指明作者及可使用的權利範圍等必要信息,且不得侵犯作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不得以版權許可使用費的名義收取費用。
七、為攝影作品的傳播提供服務的網絡服務商應當嚴格遵守《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相關規定,提供公開、便捷的維權渠道,及時處理侵權糾紛投訴,切實履行“通知——删除”法律義務。
八、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單幅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相關規定向著作權人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九、攝影作品著作權人及使用者、圖庫經營單位、攝影行業組織等應當共同探索合理、便捷的攝影作品授權體系,進一步完善攝影作品授權交易機制,促進攝影作品的合法有序傳播。
攝影行業組織應當在推動版權自律、公平交易、争議調解、合法維權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并積極探索建設面向中小微企業等用戶的微利圖庫和面向扶貧、科教等領域的公益圖庫。
十、攝影作品著作權人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行政投訴時,應當提交申請書、權利證明、被侵權作品以及其他證據。攝影作品的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取得著作權的證據。權利聲明、攝影作品上的水印不能單獨作為著作權權屬的證據。
各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日常監管,加大懲處力度,依法嚴厲打擊攝影作品侵權盜版行為,嚴肅查處虛構攝影作品版權、進行虛假授權的行為。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國家版權局
2020年5月20日